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搭建
一、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組織形式
(一)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架構: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
鑒于私募基金中的投資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故實踐中的合伙制基金僅限于有限合伙。
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合伙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伙企業財產權。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并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私募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在實踐操作中,多數私募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與普通合伙人分離的組織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優點:
(1)它不是納稅主體,其應繳的稅收等同于基金投資者直接進行投資所需繳納的稅收,因此它不用繳納資本利得稅和所得稅;
(2)分配自由,不受公司制同股同利的限制;
(3)治理結構便利,合伙制基金沒有控股權之爭。
2、公司制